标题: |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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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实施问题研究”(11CFX019); |
关键词: | 人身保险;解除权;投保人;被保险人; |
摘要: |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主体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然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可能损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和中国《海商法》都将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倘若投保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便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在保险合同解除权纠纷中,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并据此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然限制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但这一做法并不彻底,仍然无法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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