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期

当前位置: 首页 >> 读者中心 >> 过刊浏览 >> 2017年 >> 八期 >> 正文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

日期:2020年11月03日 20:19    浏览量:[]    作者:游杰,姚亦昭,梁鹏,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政治学院 来源:
标题: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
基金项目: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实施问题研究”(11CFX019);
关键词: 人身保险;解除权;投保人;被保险人;
摘要: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主体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然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可能损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和中国《海商法》都将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倘若投保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便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在保险合同解除权纠纷中,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并据此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然限制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但这一做法并不彻底,仍然无法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
下载地址: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_以_保险法_省略_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_游杰.pdf    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