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中美调解员素质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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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项目“依法治国与党内法规建设研究”(14AZD137) |
关键词: | 人民调解员素质; 资格认证; 培训要求; 中美比较 |
摘要: |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尽管历史悠久,但目前只承担着极其有限的解纷功能,而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历史虽较为短暂,却被广泛适用,两者在不同国度发挥的作用相形见绌。相较而言,制约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诸多因素中,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是核心要素。《人民调解法》赋予人民调解员可获得司法部和法院指导的权利,但该制度缺乏外部相关组织或机构的大力扶持与鼎力相助,致使其发展存在"供氧不足"现状,表现出先天的缺陷;而支撑人民调解制度的中坚力量——人民调解员,其自身素质又存在后天补给不力。当前亟需加强调解员自身建设,使综合素质较高的个人不断充实到人民调解员群体中来,增强调解员群体"自身造血"的功能。只有当内外条件兼备,才能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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