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的请求权重释
于晓东 1,袁龙明越 2
(1.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山东 泰安 271000 2. 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摘 要: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频繁遇阻的背景下,将追偿请求权由代位追偿权重释为借款返还请求权,能克服既有的不当得利标准认定不清、责任人应偿还比例难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不明等阻碍,亦能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以提高追偿效率、实现受害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更优分配为目标,宜将请求权定性为借款返还请求权并辅之以因类型而异的次合同请求权规则,并借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得请求权重释结论具有合规范性。将请求权重释为借款返还请求权,是打破目前追偿实践困境,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权宜之法。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位追偿权;借款返还请求权;利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