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醉驾意见》背景下醉驾不起诉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
张钦瑞1 ,韩学浩2
(1. 湘潭大学 法学学部,湖南 湘潭 411105;2.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摘 要: 醉驾不起诉是实现醉驾治理的关键路径。在此前的不起诉裁量权规制中,存在规范对司法约束性不足、地方规范与司法适用差异化明显以及法定不起诉普遍空置的三方面问题。而最新颁布的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法定不起诉抽象化规制所带来的问题,但新规范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规制仍然采取抽象化规制模式。该模式在“重酌定不诉,轻法定不诉”之司法习惯影响下,可能导致二元问题: 酌定不起诉的空置或过度扩张。考虑到抽象化酌定不起诉的“兜底”效用,对于酌定不起诉应当以案例指导为方式,以刑罚目的为导向,在保留抽象化酌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实现酌定不起诉的规范化,摆脱二元问题桎梏。
关键词: 醉驾;不起诉裁量权;轻罪治理;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