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轼“情本论”法律观及其实践
翁钰佳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摘 要:情本论是蜀学哲学的重要内容,苏轼作为蜀学的领袖,情本论在其法律思想中也有所体现。蜀学的情本论在继承了道家的“道本论”宇宙观的基础上,完成了对儒家的“性善论”的超越,提出了“性情不离,本无善恶”的观点。苏轼情本论法律观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反对禁欲,主张礼导善恶和实事务实。情本论法律观,在立法观上体现为顺情渐变,具体要求法循礼教,因民而立和变法渐变;在执法观方面,以苏轼在密州、杭州等地的执政经历为例,展示了苏轼办案要求情实平衡的做法。
关键词:苏轼;法律思想;情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