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通信权的规范内涵及部门法调控
刘俊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通信词义与通信权的规范内涵在学界存在较大分歧。文章对其进行系统总结,并认为《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之通信,仅指特定主体间的通信沟通,其内容信息和构成要素受不同强度的保护。通信权保护的利益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二者相互依赖、价值并重,商业通信、职务通信与个人通信一样受通信权的保护。第四十条后句的除外规定过于绝对、保护程度过高而不适应时代发展,应在解释论的框架下将其理解为示例性规定,并在“示例”的指引下进行部门法的合宪性调控。
关键词:通信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宪法与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