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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出版规范 注释(CY/T 121—2015)

日期:2020年02月08日 11:49    浏览量:[]    作者: 来源:外引资料

学术出版规范  注释

CY/T1 21-201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129日发布,2015129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术出版物注释的类型、体例以及编排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学术专著的编纂出版,期刊、论文、研究报告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14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注释 annotation

对学术作品的某些内容所作的说明。

3.2 脚注 footnote

置于同页末的注释。

注:改写CY/T 50-2008,3.89

3.3尾注 endnote

文后注

置于本篇文章后面的注释。

注:改写CY/T 50-2008,3.90

3.4 夹注 interlinear note

置于行文中的注释。

3.5 边注 side note

旁注

置于版心一侧的注释。

3.6 出处注 source note

标明正文中引用资料来源的注释。

3.7 内容注 content note

对正文中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校订、补充和扩展的注释。

3.8 作者注 annote by author

著作中作者本人所加的注释。

3.9 他人注 annote by other

著作中作者之外的人所加的注视。

3.10 注释=编号制 Notes-Numberic System of citation

依序在引文处标示注码,以对应的脚注或尾注呈现引文出处信息的文献征引方式。

3.11 著者-出版年制 Author-Date System of citation

在引文处括注引文的著者、出版年,文后参考文献详列征引信息的文献征引方式。

4  注释的分类

4.1按加注者可分为:作者注、他人注。

4.2 按注释的功能可分为:出处注和内容注。

4.3 按注释的位置可分为:脚注、尾注、夹注、边注、图注和表注等。

5  注释的要求

5.1作者注

5.1.1篇幅简短或与正文衔接紧密的作者注可用夹注。

示例1:16-17世纪,西方向东方扩张,东方世界被按照离世界中心——西欧的远近划分为近东(地中海到波斯湾)、中东(波斯湾到东南亚)、远东(太平洋地区东亚和东南亚国家)。

示例2:实践证明,以低碳水化合物、高脂肪饮食为主的饮食结构对糖尿病患者的胰岛功能并无益处。故,当前中外医学专家均认为提高碳水化合物,降低脂肪比例的饮食结构,对改善糖尿病患者血糖耐量有较好的效果。这是观念的更新。(但,“提高碳水化合物”系指适当提高多糖含量,并非随意食用单糖或双糖类食物。)

5.1.2 内容较多且与正文衔接不紧密,宜用脚注或尾注。

5.1.3 若作品有多为作者并各自加注,应加说明。

示例:Aagpe一词,也可译为“神爱”或者“慈爱”。——作者1

“智者运动”引发了对大多数人所接受信仰的怀疑情绪。——作者2

5.2 他人注

5.2.1应在注文结束后加破折号和注视者。注释者后不加句号。

示例1:托比·胡佛认为,从8世纪末到14世纪末,阿拉伯科学很可能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远远超过了西方和中国。——编者

示例2:“他”指查理·罗伯特·达尔文,英国博物学家,进化论奠基人。——引者

5.2.2 他人注较多而作者注较少时,可对作者进行标识,或另加说明。

5.3 脚注

5.3.1 脚注置于本页底部,与正文用脚注线分开。按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脚注线的长度应为版心的1/4。

5.3.2 脚注单列时应缩进两格起排,转行顶格,句末加句号。

5.3.3 脚注注码应全书统编或每页单独编排。

5.3.4 注码序号与正文的注码序号应一致。

5.3.5 注文字号应小于正文字号。

5.4 尾注

5.4.1 应在注的上方加“注释”字样。

5.4.2 各条尾注单列时应缩进两格起排,转行顶格,句末加句号。

5.4.3 注码按被注文字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章、篇、节后注的注码应按篇、章、节连续排序,置于篇、章、节后,或统一置于书末。书末注的注码应全书连续编排。

5.4.4 注码编号与正文中的注码编号应一致。

5.4.5 注文字号应小于正文字号。

5.5 夹注

5.5.1 夹注应紧接被注文字。

示例:为了界定什么样的国家才能承担起这样的任务,学者又进一步提出了“嵌入性自主”(embedded autonomy)和“约束性自主”(bounded autonomy)等概念 (Evens,1995;Zhao and Hall,1994)。

5.5.2 注文应置于圆括号内。注文本身有圆括号时应将其改为方括号。

5.5.3 被注事项为完整句,注文应放在句号后。若注文为完整句,注文后应加句号。

5.5.4 被注事项为非完整句时,注文句末(后括号前)不加标点,省略号、叹号、问号除外。

5.5.5 注文可以使一个自然段或几个自然段,都用一对括号标明起止。

6  注释的形式及要求

6.1注码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汉字、字母或符号序号等。

示例1:  1,2,3……

示例2: ①②③……

示例3   [一][二][三] ……

示例4   [1][2][3] ……

示例5   a,b,c,d……

示例6   Ⅰ,Ⅱ,Ⅲ……

示例7   *,**,***……

6.2 文中的注释应紧跟被注文字,用右上角标注。

6.3 对某一章节或篇章的出处、作者进行说明时,宜用*作为注码,通常排在数字注码前。

7 出处注的形式及要求

7.1 出处注分为顺序编码制(参照GB/T 7714、注释—编号制(参见附录A)和著者-出版年制(参见附录B三种形式。

7.2 出处注应确保准确、完整、统一,同一出版物应采用一种出处注格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寿光、童根兴、傅祚华、李旗、高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