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之财产赋权论
陈维一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沙坪坝 400045)
摘 要:在数字化时代,运用数字化技术对非遗进行保护已成为趋势,由此产生的大量非遗数字化成果亟需法律层面的确权和保护。从财产权劳动学说、法律激励理论、平衡双重利益三角度,可论证赋予非遗数字化成果财产权的正当性。在权利构建路径上,从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展开:主体方面,多种法律关系交织,使主体界定模糊不清,急需构建“三层认定框架”以明确主体范围;客体方面,纵观财产权的发达史,其客体早已突破有体物的传统范畴,延伸至无体物,非遗数字化成果可被纳入其中;内容方面,基于非遗数字化成果的“物”性,可借鉴物权体系构建非遗数字化成果财产权,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还涵盖用益权和担保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财产权;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