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边界
——修正的客观开放程度标准之提倡
王冠霖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 北京 海淀 100088)
摘 要:对于侵犯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刑事实务中存在罪与非罪的裁判分歧,刑法学理上存在入罪依据与出罪边界的定性争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自决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构成要件与前置法“合理处理”规则相衔接,由此不能得出本罪不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的结论。侵犯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应当基于修正的客观开放程度标准确定出入罪之边界。有限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再类型化为附限制条件公开和附目的公开的个人信息,其不得超出所附限制条件或目的;非有限公开的个人信息权利人明示拒绝或涉及重大利益时具有刑事可罚性,其中的敏感个人信息须明示同意。修正的客观开放程度标准可以契合司法实践。
关键词:已公开个人信息;修正的客观开放程度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附目的公开的个人信息